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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呼唤新型经营主体协调共进

据《南方日报·珠海观察》报道,珠海首批家庭农场于日前正式挂牌,标志着珠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是未来农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十三五”规划也要求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位得到明确,这些经营主体,相比传统的小农经济来说,具有不少优点,应该探索和坚持。

无论是种养大户还是家庭农场,这都是以家庭经营的形式参与农业现代化,家庭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而且,这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农作物和牲畜生长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农民合作社的内容和形式则是多方面的,产品、农资和资金经营的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为农户节约了成本;也可以通过农民合作社,更好地与龙头企业对接,提高农业的市场运营水平。

对于龙头企业的作用,笔者认为,实际上大大小小的生产经营者都是企业。龙头企业是与一般企业相联系的,在分工合作收益和交易费用节约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辅相成的,抓好这些主体的建设,对珠海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特别是在产中环节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带动,家庭经营也能够有效地实现专业化生产,突破小而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从而实现规模经济。

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发挥各自的优势,是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基础。

在整个农业生产经营环节当中,龙头企业不是包打天下,有的环节农户(合作社)的成本低、效好,有的环节农户(合作社)做不了、做不好。龙头企业是与一般企业(包括农户)相比较的一个概念,龙头企业与一般企业各有优势,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在于产业链参与者各自比较优势的发挥。

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引领农业发展的过程中,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肩负新的使命。面对农业功能拓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趋势,龙头企业一定要坚持技术和制度创新,联结农民合作社等组织模式,建立技术服务、品质保证和利益联结机制,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作者系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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