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一论述阐明了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乡村振兴的“火车头”和“推动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乡村振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大同市新荣区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按照“引导不包办、服务不干预、规范不限制”的原则思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集约化程度及市场竞争力较高的农业经营组织。对大同市新荣区来说,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而长远意义。实践证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对农村发展起到带动作用。目前,新荣区家庭农场达到119家,农民合作社达到228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0个,去年全区围绕农业生产托管耕、种、防、收4个环节,共完成服务面积约10万亩。
新荣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制约:一是农村劳动力缺失。二是市场信息不对称。三是农民种植农作物种类多,但是分布不集中、规模比较小,很难形成大型市场。四是农业经营模式单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发展。
加大政府支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奠定基础。研究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新形式和新办法,以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进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的需求。加大对农村林、田、水、路、电、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农村科技示范户、动物防疫员、农技指导员、合作社辅导员等农村实用人才的作用,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贮运保鲜、流通营销等专业化服务支撑。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效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有志之士投资农业,带动农业的发展。对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免抵押的信贷支持,有序扩大规模,持续健康发展。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探索开展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主导产业生产经营的支持,给予购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费补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抗风险能力。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加大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要统筹利用好各类教育资源,不断加大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出台工资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支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就业导向出发,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同时,也可以给农村劳动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要做好务农人员的医疗、养老以及子女教育的工作。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成效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新荣区涌现出了一大批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户土地,开展规模经营,在良种选用、防疫减灾、农产品深加工、电商营销等方面广泛采用现代农业机械和先进生产技术、先进理念,带动了周围农民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提升了农业产业效益,也推动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科技化的发展,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水平。如,新荣区日东绿色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化种植,增加农业收入。其中,流转新荣区裴家窑村土地盐碱度高,亩产上不去,邀请土肥专家科学制定施肥方案,进行水肥一体化配套,实现涝能排、旱能浇,同时使用大、小型拖拉机,配套了旋耕机、播种机等农机具,降低人工成本,精耕细作,使农场收益不断提高,使周边村的村民认识到科学种田的重要性,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二是发展“村党组织+企业+农户”的村企合作模式。如,郭家窑乡芦家窑村在“特聘党建指导员”的帮助指导下,和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发展订单农业,种植黄芪,研发生产药茶,实现了黄芪等农产品“产供销”无缝对接,积极打通“村企联合”的渠道,让村民的生活更幸福。三是提升社会服务型组织的服务能力。如,成立新荣区金土地电商联盟,由新荣金土地App、新荣区消费扶贫专馆、京东物流、农业合作社以及多家种植养殖大户联合成立,帮助开拓互联网农业销售渠道、解决销售瓶颈,进而有效地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未来必将会有更大的空间和前景。
(作者 谷晓阳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1日《山西日报》)